北京调整民商等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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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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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7日 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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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16日讯 (记者 鲍 雷 刘玉民)从今天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该院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全市三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院执行案件进行的调整。
该调整方案规定:北京市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北京市各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该市本次级别管辖调整没有涉及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