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
区(县)律师服务中心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律师服务中心”)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确保协会服务功能在区(县)得到更好的发挥,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县)律师服务中心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区(县)的派出机构,接受秘书处的领导,在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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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律师服务中心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
一、承担辖区内会员服务工作:
1、办理新执业律师、新开业律师事务所的会员登记手续;
2、负责律师培训卡的申请、发放和补办;
3、办理非合伙律师的市内调动;
4、负责实习律师申请的初审;
5、受理律师互助金、出国培训助学金的申请以及律师执业保险理赔申请;
6、组织律师文化、体育活动;
7、负责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资料的发放;
8、组织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
9、组织小型业务研讨活动;
10、负责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联谊会的协调组织工作。
二、协调组织协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关工作计划在辖区内的落实:
1、根据协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安排组织相关活动;
2、收集并向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配合所在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1、配合区(县)司法局做好律师党建工作;
2、配合区(县)司法局组织律师与当地政府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活动;
3、配合区(县)司法局组织开展促进当地律师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区(县)律师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选派,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县)律师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列入协会年度预算方案。区(县)律师服务中心每年年底前在征求所在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意见后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经秘书处审核后列入协会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提交会长会议及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区(县)律师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经协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开展工作,并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区(县)律师服务中心预算内经费开支项目应报秘书长审核签字后,由协会财务部划拨;各用款单位应当在每一款项使用后三日内,将各类原始凭证、单据等汇总到协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区(县)律师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请示汇报制度,对于辖区内发生的有关突发事件、重大事件以及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
第九条 区(县)律师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协会秘书处上报所在区(县)的律师工作信息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 区(县)律师服务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及办事须知,严格按照协会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各项事务,并做好与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的工作对接。
第十一条 区(县)律师服务中心应当做好与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与沟通。
第十二条 区(县)律师服务中心应当接受辖区会员的监督,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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